河南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学院声誉,规范就业行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按招生就业处规定格式印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二条 推荐表制作和就业协议书发放的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三条 推荐表和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资格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推荐表(每人一份)由系部按要求组织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系部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审查,并填写毕业生的鉴定评语,加盖系部印章,再由招生就业处加盖河南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后生效。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号,每人一式三份。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依据,也是上报就业方案的根据。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在学院举办的大型或专场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系部印章或学院就业专用公章的;
2、毕业生依据学院公布的就业信息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双方已签字并加盖系部印章或学院就业专用公章的或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函告知学院的;
3、学院认定应以生效对待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手续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办;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八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学院、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毕业生签约后不将协议书上交学院,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协议书(含录用审批表)寄回学院,学院将按已签订的就业单位编制就业方案。
第九条 协议书遗失的办理。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因协议书丢失而补办协议书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交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后,方可补办;毕业生若以协议书遗失名义弄虚作假领取新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就业手续的办理资格。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到就业中心更换。
第十一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按下述要求办理:
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并要求攻读研究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除外)。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协议就业。
3、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事宜,事后非当地生源进入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等地方,由于被录取为研究生而造成用人单位的进市指标作废的(用人单位出具不予追究违约证明的除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被录取研究生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科毕业生报考“专升本”并被录取的,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为促使毕业生慎重签约、“诚信就业”,对违约者协议书的换发及改派手续一律放在该届学生毕业离校后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号